关于原告海南港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吉长山、吉长明、朴龙海、金宏、第三人南京民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9232号
朴龙海、金宏、南京民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海南港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吉长山、吉长明、朴龙海、金宏、第三人南京民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192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朴龙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未出资的4000万元范围内对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1183民初270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南京民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被告金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未出资的1000万元范围内对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1183民初270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南京民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海南港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649元,由被告朴龙海、金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1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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