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8413号
南通建阳船舶燃料有限公司、平阳阳、张台梅: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建阳船舶燃料有限公司、平阳阳、张台梅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184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南通建阳船舶燃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2,722,652.84元及利息(以2,722,652.84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日利率0.5‰计算);二、被告南通建阳船舶燃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律师费2000元;三、被告平阳阳、张台梅对本判决确定的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59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3,597元,由被告南通建阳船舶燃料有限公司、平阳阳、张台梅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二四年四月九日
联系电话:(025)69061701 69061713
开庭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1号B3栋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金融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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