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3146号
龚雁华: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宁迅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诉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南京宁迅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安装费损失339,303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金融法庭
送达公告
更多03.24
2026
01.04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