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8523号
纪家寿: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中央商场集团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纪家寿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履行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保全裁定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双方间的租赁合同于2022年11月30日解除;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欠付的租金84856.20元(欠缴自2022年4.28—7.27档租金35217元、2022年7.28-10.27档租金35604元、2022年10.28-11.30档租金14035.20元);物业费46547.60元(欠缴自2022年4.28—7.27档19618.80元,2022年7.28-10.27档19618. 80元、2022年10.28-11.30档7310元);租金物业费共计131403.8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照0.5‰/日计算,以54835.8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20日起算;以55222.8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20日起算;以21345.2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20日起算,均至被告实际返还之日止);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欠付的电费10318.2元、水费170.8元,水电费合计10489元(逾期利息自2022年7月1日起算,按照0.5‰/日的标准至被告实际返还之日止);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37564.8元、賠偿原告经营免租期租金损失1548元,合计39112.8元。且被告已交租赁保证金54933元原告不予退还;5.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恢复原状交还租赁场地,支付场地占有使用费(自2022年12月1日起以双倍租金标准计至被告实际交还场地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3月13日为84211.2元;6.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及保全担保费。以上暂计28万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六月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306 韩孟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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