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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钱敏与被告南京九鼎恒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的传票公告
发布日期:2022-12-30
浏览次数:1,355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8936号

南京九鼎恒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钱敏诉你(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司)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定金5000元,并自2022年5月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10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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