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4280号
曹贵全:
本院受理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142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曹贵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139,000元及利息、罚息(其中截至2022年8月22日的利息674.3元、罚息17,324.46元,自2022年8月23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渤海银行线上个人信用循环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但上述所有利息、罚息总和以年利率24%为限);二、被告曹贵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律师费2000元;三、驳回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80元,由被告曹贵全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履行义务告知书、履行义务承诺书、执行措施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三年十一月八日
联系电话:(025)6906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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