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8807号
孙明业、李娟: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明业、李娟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孙明业向原告支付15万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合计为:以1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2年6月10日至实际归还之日);2、请求法院判令孙明业向原告支付律师费2500元;3、请求法院判令李娟对第1、2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金融法庭三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联系电话:(025)6906178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1号金融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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