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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春华、何春平、冯金祥追偿权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3-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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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7802号

张春华、何春平、冯金祥: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178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春华、何春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代偿款366,362.61元及利息1,189元、违约金(违约金以366,362.61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1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二、被告张春华、何春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费6,000元。三、被告冯金祥对被告张春华、何春平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冯金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春华、何春平进行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94元,由被告张春华、何春平、冯金祥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张佳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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