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2582号
张平:
本院受理原告杜良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125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杜良珍本金500,000元及利息(按月息1.25%计算,自2022年5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原告杜良珍有权就被告名下位于南京市雨花台区天保桥路8号5幢一单元1902室不动产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在50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杜良珍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833元,由原告杜良珍负担652元,被告张平负担9181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三年十二月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9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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