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20697号
四川华瑞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润函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南京润函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欠付原告加油款44,471元,并支付违约金4471元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五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三年二月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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