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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沈有功与被告熊来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3-01-13
浏览次数:1,352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6793号

熊来新:

本院受理原告沈有功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167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熊来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沈有功支付劳务费19,82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96元,由被告熊来新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0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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