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苏0105民初43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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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杨建萍与你们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杨建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1向原告偿还本金71.8万元及利息(以71.8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4日起按照年化10%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为止);2、被告2和被告3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3、被告1承担原告的公证费2000元、律师费36362元、保函购买费700元;4、由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五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第二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1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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