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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徐艳荣与被告苏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3-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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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5民初1204

苏俊:

本院受理原告徐艳荣与被告苏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12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苏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徐艳荣借款本金73,800元及逾期利息(以73,800元为基数,自20231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徐艳荣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645元,保全费758元,合计2403元,由被告苏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三年六月九日

联系电话:(025)867808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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