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3745号
刘腾:
本院受理原告刁吉燕诉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流程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刁吉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等272.920.96元(详见赔偿清单);2.判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且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0、(025)8357717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
送达公告
更多03.24
2026
01.04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