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692号
中住佳展地产(徐州)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迎春诉被告周飞、第三人陶明、中佳(徐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应诉通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本金6899.225万元及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律师费等所有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联系电话:(025)8678028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莫愁湖街道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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