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7032号
苗悦:
原告魏力与被告苗悦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魏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退还原告购鞋款1390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产生的全部诉讼、公告、保全等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次日下午16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六月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7315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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