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5074号
南京鹏远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帮齐与被告南京鹏远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15074号之一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许原告王帮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帮齐负担。
二○二四年二月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7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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