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8899号
吴观养、李亚妹、吴家明:
本院受理原告领航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领航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吴观养之间的《汽车融资租赁合同 (回租)》; 2、请求判令租赁车辆(车牌号:云A355GU)的所有权归原告所有,被告吴观养配合原告完成过户登记;3、请求判令被告吴观养支付违约金46952.64元(586908元×8%);4、请求判令被告吴观养向原告支付全部未付租金(472787元)与租赁物残值之间的差额57787元;5、请求判令被告吴观养承担本案诉讼费用;6、请求被告李亚妹、吴家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八月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金融法庭
送达公告
更多03.24
2026
01.04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