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6850号
王明华: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明华、江苏省民安国泰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68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明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133,886元及利息、违约金(以11,133,886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8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二、被告王明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律师费60,000元。三、驳回原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867808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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