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苏0105民初2703号
许文俊:
本院受理原告陈曦与被告许文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27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许文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曦借款本金250,000元整并支付利息(以2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计算);二、原告陈曦对被告许文俊抵押的位于南京市江宁区禄口街道鸣鹤路12号青春街区53幢1002室不动产在抵押范围内就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662元,由被告许文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67808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送达公告
更多03.24
2026
01.04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