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5058号
安徽欧派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康众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流程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南京康众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335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71.86元(以13352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2年7月29日);2.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五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0、(025)83577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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