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苏0105民初2793号
武汉颜面美容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南京市河西医院有限公司诉你名誉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履行义务告知书等。原告南京市河西医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判令两被告为其不当侵权行为消除侵权影响、赔礼道歉,具体方式为:两被告应在其经营的百度百家号“轻颜颜面”就2021年7月5曰发布的文章所涉及对原告不实陈述和误导性评价的侵权行为各以百度百家号文章的方式进行公开置顶道歉,公开置顶道歉的时间为30个自然日(自公开置顶道歉文章发布之日起计算)。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因向被告维护名誉权所产生的律师费用人民币20000元、公证费用1020元。3.请求贵院依法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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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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