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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与被告张金民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发布日期:2023-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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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2347号

张金民: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独任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偿款46828.98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46828.98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张佳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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