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9335号
崔亮亮:
本院受理原告刘宋安诉你/你单位及被告南京梦思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刘宋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退还剩余房租1000元,赔偿违约金双倍月房租2300元及一次性缴纳的物业管理费70*10=700元,以及再次搬家的所产生费用200元;以上共计42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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