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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董柏龙与被告张荣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3-01-12
浏览次数:1,330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1666号

张荣花:

本院受理原告董柏龙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116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荣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董柏龙房屋押金870元;二、驳回原告董柏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件受理费105元,由原告董柏龙负担55元,被告张荣花负担5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2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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