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9913号
苏州锦鹏星聚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漳浦蓝宏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南京置业有限公司、远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苏州锦鹏星聚贸易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因无法向你方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履行义务告知书、履行义务承诺书、民事裁定书(转普)等。原告漳浦蓝宏木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南京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1000000元商业承兑汇票票款并支付逾期利息8413.71元(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汇票到期日暂计算至2022年4月21日),共计1008413.71元,此后逾期利息继续计算直至款清;2、请求判令被告远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苏州锦鹏星聚戈易有限公司对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南京置业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付款责任;3、请求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11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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