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4536号
周荷花、张娟、胡洪源:
本院受理原告沈倩诉你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4536号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苏餐创联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沈倩20,000元;二、被告周荷花、张娟、胡洪源在未足额出资范围内对被告江苏餐创联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沈倩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江苏餐创联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周荷花、张娟、胡洪源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678028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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