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956号
南京齐特尔电器有限公司、戴利萍、王健:
本院受理原告郭卫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郭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南京齐特尔电器有限公司、戴利萍退还原告货款人民币21400元,并从立案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承担逾期归还的利息。2、判令被告王健在认缴注册资本50万元内对被告南京齐特尔电器有限公司未能归还部分承担补充责任。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即2024年4月25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三月十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5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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