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与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李尔忠、第三人康迅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9204号
李尔忠:
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与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李尔忠、第三人康迅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192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李尔忠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支付车辆维修费23,895元;二、驳回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7元,由李尔忠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二三年六月七日
联系电话:(025)6906178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金融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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