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3946号
南京庄甫贸易有限公司、北京博航一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冉永刚、王海珍:
本院受理原告张旭东诉你(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追加被告申请书、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张旭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一统国际家居*尚欧精品店销售合同》(合同编号:NJ-190008680、NJ-190008477、NJ-190008681、《家具类销售合同》(合同编号:1002782、1000620; 2、请求判决被告一退还合同款67,211元及利息(自2022年2月16日起,按67,211元为基数,以同期一年期LPR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请求判决被告二、三、四与被告一连带承担退还合同款及利息的责任;4、请求判决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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