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6660号
邵天、周颖:
本院受理原告王小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王小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164325元及逾期利息(利息暂计至2023年3月28日共238887元,之后利息以各笔借款本金为基数,按LPR四倍自2023年3月29日起分别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2、判令二被告支付因实现债权的律师费损失3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六月七日
联系电话:(025)8360628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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