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20597号
南京恺策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文妹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张文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2017年4月15日原被告签订的《委托运营管理协议》;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2021年7月30日至2023年9月29日房屋租金114,259.83元(51066+53619+57449/12*2);3、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违约金26809.5元(53619/2);4、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75 贾惠惠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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