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苏0105民初3878号
孙来全:
本院受理原告马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3878号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孙来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马凌借款本金296,250元并支付自2021年11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以借款本金296,25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5%计算);二、被告孙来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马凌律师费25,000元;三、原告马凌有权就被告孙来全名下位于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殷华街261号殷巷新寓91幢408室不动产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马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513元,由被告孙来全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五月八日
联系电话:(025)8678028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送达公告
更多03.24
2026
01.04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