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1072号
卢丽蓉、南京梧聚生物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辉硕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海星可生化有限公司、上海源涌环保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屠勇军、源沿环保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朱儒生与被告陶丹丹、南京中弋生物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第三人上海星可高纯溶剂有限公司、卢丽蓉、南京梧聚生物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辉硕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海星可生化有限公司、上海源涌环保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屠勇军、源沿环保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110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确认被告陶丹丹与被告南京中弋生物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2021年4月1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中涉及原告朱儒生股权部分(股权出资比例2.003726%,对应出资额2,811,227.77元)无效。二、被告南京中弋生物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至工商管理部门将其名下的第三人上海星可高纯溶剂有限公司2.003726%股权(对应出资额2,811,227.77元)变更至被告陶丹丹名下。三、第三人上海星可高纯溶剂有限公司、卢丽蓉、南京梧聚生物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辉硕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海星可生化有限公司、上海源涌环保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屠勇军、源沿环保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协助办理上述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四、被告陶丹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朱儒生支付律师费30万元。五、驳回原告朱儒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4,44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9,445元,由被告陶丹丹负担38,303元, 原告朱儒生负担1142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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