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6625号
赵福社: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鸿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朱贵雷诉你、南京盘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保彬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南京鸿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朱贵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南京盘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保彬、赵福社返还二原告垫付的730000元及利息1000元(自2022年1月4日垫付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2、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9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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