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8514号
蒋建福:
本院受理原告东华联合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东华联合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租赁费99501.68元(截止2022年8月15日);2、被告承担逾期违约金8080.6元(截止2022年8月15日);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保全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三年一月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9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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