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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伏强与被告张顺年、黄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发布日期:2023-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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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9035号

张顺年:

本院受理原告伏强诉你、黄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流程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张维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停运损失638元/天*8天=5104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0、(025)8357717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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