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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蒲雁与被告南京龙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汪强、王镜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2-08-16
浏览次数:368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2435号

汪强:

本院受理原告蒲雁诉你与被告南京龙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王镜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24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南京龙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蒲雁货款202,358元,并支付自2021年2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未付货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截至2022年1月19日为7333.95元);二、驳回原告蒲雁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500元,保全费1586.5元,合计6086.5元,由原告蒲雁负担55元,被告南京龙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6031.5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2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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