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8911号
江苏德淼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江阴志恒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黄顾娴诉你司劳动争议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2023.4-2023.7);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3年4月-7月拖欠工资17498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402元;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2498元;5、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2187元;6、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7日上午0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即2024年3月11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一月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0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送达公告
更多03.24
2026
01.04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