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5383号
杨海霞: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截至2022年7月20日欠款总额54,679.62元,其中本金25,596.57元、利息24,243.27元、违约金1,142.58元、分期手续费3,697.2元,并支付自2022年7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违约金、分期手续费(按照《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的约定计算);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三日后下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互联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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