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8927号
干家浩、程显嘉、山东博美特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2)苏0105民初18927号原告糜桂峰诉你们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简转普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349.83元、误工费34200元、护理费3900元、营养费1200元、交通费30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住宿费150元,合计40906.83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15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54、8357725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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