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8751号
蒋红雨、南京旭亿煊金属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高莉莉与被告蒋红雨、南京旭亿煊金属贸易有限公司、于爱洋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二、三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撤销原告作为南京旭亿煊金属贸易有限公司股东的有关登记项目;2、判令被告一、二、三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发澄清声明,赔礼道歉,消除其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不利影响;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4、判令被告返还原告遗失的身份证;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八月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1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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