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3991号
万正环保科技(天津)有限责任公司、刘清: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共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诉你们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履行义务告知书、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装修工程款及办公家具款计234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以234000元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0月1口计算至付清之日)。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六月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5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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