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20183号
江苏中农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金送凡、张莉与被告江苏中农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定被告按照承诺退回海峡城门面(面积80平)房租95000元(玖万伍仟元整)并支付利息1966元;二、判定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1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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