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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毕磊与被告程小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3-06-16
浏览次数:1,441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5民初4633

程小亮:

本院受理原告毕磊与被告程小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46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程小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毕磊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21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7.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程小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67808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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