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5079号
无锡众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康众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11128.21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1128.21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支付自2021年8月9日开始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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