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0770号
陶峰、刘苏平:
本院受理原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中心支公司与被告陶峰、刘苏平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决被告陶峰、刘苏平支付原告理赔款人民币1140862. 10元;二、请求法院判决被告陶峰、刘苏平支付原告逾期利息(以理赔款1140862. 10元为基数,从2021年11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全部理赔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三、判决原告对被告名下位于江苏省江宁区禄口大街188号永欣新寓紫薇苑19幢201室房屋【产权证号(2017)宁江不动产证明第0068761】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1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金融法庭三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七月六日
联系电话:(025)6906178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1号金融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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