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4000号
徐仁虎:
本院受理孙云龙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履行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孙云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259,815元整。并至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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