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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桑青与被告南京长颈鹿英语培训中心、南京宝镇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乔瑞富企业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梅国梁、张惠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2023-20880)
发布日期:2024-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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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20880号

南京长颈鹿英语培训中心、南京宝镇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乔瑞富企业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梅国梁、张惠:

本院受理原告桑青诉你(们)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208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原告桑青与被告南京长颈鹿英语培训中心签订的培训合同于2024年2月25日解除;二、被告南京长颈鹿英语培训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桑青学费18,580元;三、确认被告南京宝镇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南京长颈鹿英语培训中心本判决第二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梅国梁对被告南京长颈鹿英语培训中心本判决第二项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五、被告乔瑞富企业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对被告南京长颈鹿英语培训中心本判决第二项义务的20%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六、驳回原告桑青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65元,财产保全费205元,合计470元,由被告南京长颈鹿英语培训中心、南京宝镇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梅国梁负担,乔瑞富公司对诉讼费的20%部分承担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7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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