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告江苏洺芯康复医疗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风云上实业有限公司、国飓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国融资展商贸有限公司、姜雪松、张启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1)苏0105民初14482号
国飓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国融资展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洺芯康复医疗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风云上实业有限公司、国飓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国融资展商贸有限公司、姜雪松、张启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国飓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国融资展商贸有限公司直接送达,现依法向国飓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国融资展商贸有限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三个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返还已支付的租金835740元、保证金280000元,共1115740元,3、判令被告一支付违约金280000元,4、判令被告一赔偿超出违约金部分的损失379005.03元,5、判令被告二、三对被告一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和补充赔偿责任,被告三对被告二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6、判令被告四、五对被告一的付款义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四、五对被告三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7、判令五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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